主要承保事項
一筆過確診賠償
一經確診特定期數或類型的癌症,即可獲發一筆過賠償,不論是否需要住院。
早期癌症保障
部分計劃涵蓋原位癌或早期癌症的部分賠償,惟個別保單的定義及賠償比例各有不同,投保前須細閱條款。
指定癌症療程保障
涵蓋標靶治療、免疫治療、質子治療等非住院癌症療程,視乎個別計劃而定。
多重賠償保障
部分計劃提供多重賠償(Multiple Pay),涵蓋癌症復發或新確診,惟兩次索償之間一般設有等候期(通常為一年至五年),具體條款因計劃而異
投保前已存在或已確診的癌症(既往症),除非核保時已如實披露並獲保險公司特別批核承保
保單生效後的等候期(一般為60至90日)內確診的癌症;提升保障額或保單復效後等候期亦重新計算
部分計劃設有「生存期」條款,列明確診後須存活一段時間(通常為14至30日)方可獲賠,具體日數以保單條款為準
因感染愛滋病(AIDS)/HIV,或濫用酒精或藥物所引致的癌症
戰爭、恐怖主義及自殘行為等標準不保事項
重要提示:
以上保障範圍及不保事項僅供一般參考,實際承保內容、保額、免賠額、等候期、生存期條款及不保事項均以正式保單條款及保險公司最終核保為準。投保前建議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查詢,確保保障安排符合個人及業務實際需要。
適用對象:
適用於中小企老闆、自僱人士及公司核心管理層,因為其個人健康狀況直接影響公司營運的持續性,而一般團體醫療保險的保障往往不足以應付癌症的長期治療開支。
某中小企老闆確診第二期乳癌,需接受為期數月的標靶治療,相關療程費用高達六位數,期間亦無法如常出席業務會議及管理公司日常運作。
保險公司收到索償申請後,核實確診報告、病理報告及主診腫瘤科醫生的醫學證明,確認病況符合保單中癌症的定義及期數要求。因老闆在投保時已如實申報個人健康狀況及家族病史,亦無違反等候期條款,保險公司按保單條款如期支付一筆過賠償。該筆賠償除支付標靶治療費用外,餘額亦用作維持公司員工薪金及租金等固定開支,確保業務在老闆接受治療期間能夠持續運作,避免因個人健康問題令公司陷入現金流危機。
免責聲明:以上個案為典型情境示例,僅供說明相關保險的保障運作,並不代表所有相似情況均可獲得賠償。實際理賠結果須視乎癌症診斷定義、保單條款、等候期、不保事項、投保資料披露及保險公司最終審核而定。
本頁資料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任何保險建議。實際保障範圍、承保條件及理賠安排均以保險公司正式保單條款及核保為準。如需了解適合的保障安排,建議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查詢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