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貨運保險(Marine Cargo):CIF、FOB 與不同貿易條款下,保險責任由誰承擔?
香港是全球主要的進出口貿易樞紐,但許多貿易商在洽談交易時只關注價格與交期,卻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:貨物在哪個環節出事,應該由誰的保單負責賠償? 答案取決於你在合約中採用的貿易條款(Incoterms)。 一旦條款選錯,或保單的保障起止點與風險轉移點不吻合,即使貨物已投保,索償時仍可能落空。

Incoterms 是什麼?與保險有何關係?
Incoterms(國際商業術語)由國際商會(ICC)制定,現行版本為Incoterms 2020,共11種條款。 其核心功能是清晰界定:
· 風險轉移點:貨物在哪個環節,損失責任由賣方轉移至買方
· 費用承擔:運費及保險費由哪一方支付
· 保險安排義務:哪一方有責任投保
關鍵事實:11種Incoterms中,只有 CIF 和 CIP 兩種條款明確要求賣方為買方投保貨物運輸保險;其餘9種條款對保險安排均無強制要求。 這意味著在大多數貿易安排下,若買方未有主動投保,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,將面臨無保障的風險。
核心風險:風險轉移點 ≠ 保單保障起點
這是香港進出口商最常見的保障缺口。以下表格說明三種最常用條款的風險責任分界:
貿易條款 | 風險轉移點 | 誰負責安排保險 | 常見保障缺口 |
EXW(工廠交貨) | 貨物在賣方工廠/倉庫交予買方時 | 買方 | 買方若未及時安排保單,從起點至抵港全程無保障 |
FOB(船上交貨) | 貨物裝上船時,風險轉至買方 | 買方 | 貨物在裝船前於碼頭受損,屬賣方責任範圍,但若賣方無保單,損失自負 |
CIF(運保費在內) | 貨物裝上船時,風險已轉至買方 | 賣方代買方投保,但最低只須ICC(C)條款 | 買方誤以為CIF已有充分保障,實際ICC(C)保障範圍極窄 |
CIF 的最大陷阱:投保了,但保障不足
CIF條款雖要求賣方為買方投保,但Incoterms只規定最低保險要求——即以協會貨物條款(Institute Cargo Clauses,ICC)C級投保。
ICC三個級別的保障範圍差距懸殊:
條款 | 保障類型 | 涵蓋範圍 |
ICC (A) | 全險(All Risks) | 涵蓋一切外來意外風險,除外責任以外悉數保障 |
ICC (B) | 列明風險(Named Perils) | 火災、爆炸、船隻擱淺沉沒、裝卸時整件墜落等指定風險 |
ICC (C) | 列明風險(最基本) | 僅涵蓋火災、爆炸、船隻擱淺沉沒等最基本風險,不保盜竊、破損、淡水損害 |
香港實際情況:在CIF條款下,若賣方只按最低要求投保ICC(C),貨物在港口卸貨時遭竊或因處理不當破損,買方根本無法成功索償。對高價值貨物(如珠寶、電子產品、消費品)而言,ICC(C)幾乎等同無保障。
應對建議:買方在簽署CIF合約前,應在合約中明確要求賣方以ICC(A)條款投保,並列明保額不得低於貨物發票金額的110%(涵蓋預期利潤)。
FOB 條款下香港進口商的常見漏洞
FOB是香港最廣泛使用的貿易條款之一。在FOB安排下,風險在貨物裝上船時轉至買方,買方有責任自行安排貨物運輸保險。
問題在於保單的實際生效時點。部分香港買方在收到提單(Bill of Lading)後才安排保險,但根據標準「倉至倉條款(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)」,保單的保障應從貨物離開出口地倉庫時起計。 若買方延誤安排,從賣方倉庫至裝船前這段期間的損失,將落入保障空白。
電子產品進口案例情境:香港電子產品進口商以FOB廣州條款購入一批貨物,在貨物從深圳倉庫運往蛇口港途中,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嚴重損毀。買方因未在貨物離開倉庫前啟動保單,保險公司以「保障未生效」為由拒絕全額理賠。
應對建議:採用FOB條款的香港買方,應在付款或發出採購訂單時即安排預約保險(Open Cover或自動保單),確保保障從貨物離開出口地倉庫時自動生效,無需每批個別安排。

「倉至倉條款」的實際保障邊界
許多貿易商以為,只要保單載有「倉至倉(Warehouse to Warehouse)」條款,從起點到終點全程均受保障。實際並非如此。
根據協會貨物條款,保單在以下情況會提早終止:
1. 貨物抵達目的港後,在倉庫存放超過60天
2. 貨物被售出並轉交新買家
3. 受保人不再對貨物有保險利益(Insurable Interest)
以香港常見的珠寶及電子產品進口為例,若貨物在抵達香港貨倉後因清關問題滯留超過60天,期間發生損失,保單已自動終止,損失由貨主自行承擔。
香港常見行業的投保要點
珠寶及貴重貨物:建議以ICC(A)加「一切風險」條款投保,並加購戰爭險及罷工險延伸條款。安達(Chubb)的藝術品及貴重物品保險涵蓋運輸途中的物理損失,適合珠寶進出口商。
電子產品及消費品:建議投保ICC(A),並注意保單是否涵蓋「偷竊、截奪及未能送達(TPND)」風險,此項在ICC(B)及ICC(C)均不受保。
跨境貿易(香港↔中國內地):陸上運輸段並不自動納入標準海運保單(Marine Cargo Policy)保障範圍。部分保險公司提供「門至門(Door to Door)」綜合保單,同時涵蓋陸路及海空運輸。AIG的貨物運輸保險及安達的Cargo Plus保單均可提供門至門保障。
保額計算:110% 原則的實際意義
標準市場做法是以貨物發票金額(CIF價值)×110% 作為投保金額。 額外的10%用於涵蓋:
· 預期利潤損失
· 進口關稅及清關費用
· 貨物替換的附帶費用
若投保金額低於實際貨值,根據保單的「共同保險條款(Average Clause)」,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削減賠償,差額由貨主自行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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